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1999]21号 1999-02-11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二、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5号)相应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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