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合并后外商追加投资的税收优惠待释惑

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洪其华 人气: 时间:2010-10-21
摘要:罗新(化名)已经不记得向税局打了多少次电话,跑了多少趟。 从2009年4月份对2008年度的税收进行汇算清缴开始,他担任财务总监的外资企业A公司发现自己在2007年的新追加的投资,只享受了一年的...

罗新(化名)已经不记得向税局打了多少次电话,跑了多少趟。

从2009年4月份对2008年度的税收进行汇算清缴开始,他担任财务总监的外资企业A公司发现自己在2007年的新追加的投资,只享受了一年的“五免五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就在毫无预兆的情况下戛然而止,每年得多交上千万元的税款。

当《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见到他时,他手里拿着当地税务机关2007年7月正式下发的对A公司追加投资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眼神充满无奈。“这张税务机关的正式批复文件在公司2008年度、2009年度的税收汇算清缴中都无法使用,失效了。”罗新说。

“断档”的优惠期
A公司是一家大型中外合资企业,2000年成立,原始投资近3000万美元,资本总额在2003年达到近3亿美元,因为是资本密集型企业,该企业享受国家给予的生产性外商投资的“五免五减半”的定期减免优惠政策,即从获利年度起,前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7年时,A公司由于发展需要新增投资。“当时我们咨询了税务机构,考虑到我们股东的结构关系,我们选择了追加投资,因为按我们追加投资的规模,追加投资和新设公司是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罗新告诉记者。

“按照当时的规定,公司投资的这个项目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共追加了8000万美元,建成当年就开始盈利,遵循“五免五减半”的政策,公司至少5年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罗新说,“但是到2009年4月,我们对2008年进行汇算清缴时,就发现问题了,我们的免税期没有了。”

“另外我们还发现,与我们同期的新设外商企业还可以持续享受定期免税的政策,不用缴税。”罗新对此愤愤不平。

“追加投资到位后,我们曾向当地国家税务局申请了一份追加投资享受优惠政策的法律依据,当时是根据财税[2002]56号文申请的,只需要申请一次,就持续可以享受五免五减半的优惠。”罗新说。

与此同时,跟A公司有同样“遭遇”的外资企业也纷纷向各地税务机关反映了类似的情况。

记者调查后获悉,早在2002年,为了鼓励外资企业继续追加投资,财政部连同国税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这个通知规定给予追加投资达到一定要求的项目的所得,单独计算,享受原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

补充文件:
国税函[2003]368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失效]

记者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网站上可以清楚地看到广东省从2007年开始给近20家外商投资企业、3亿美元左右规模的追加投资,出具了享受税收优惠的批复意见,这些投资从2005年年底到2007年2月左右,时间不一。直到新税法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时,优惠政策也仍然处在有效期。

除广东省外,全国很多省份也是如此,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上清楚公示了2007年内颁布的20多家、4亿美元左右的外商追加投资的取得定期减免优惠政策的批复性文件,自从财税[2002]56号文颁布以来,到2008年,江苏省审批追加投资项目税收优惠的企业已有58户。

两税合并惹的祸
原本一个对外商投资影响巨大的法规,为什么突然间不能“兑现”了?这一切还得从2008年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下称“新税法”)说起。

2008年1月1日,为了适合中国国情的需要,建立更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部法律法规统一成一部所得税法,在税率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

为了避免两税合并过程中对外资企业的冲击,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下称“过渡政策通知”),对现在已经享受优惠的外资企业,应该继续享受国家承诺时限上的政策上的优惠。

过渡政策通知中明文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对于国家出台的过渡期优惠政策,山东财经大学财税学院副院长潘明星对记者表示:“国家实行内外资的市场竞争的平等,对其实行国民待遇,这是新税法实施的法律精神,只是避免对于外商投资的冲击过大才出台了过渡政策。”

过渡政策附表中的30个列表项目几乎覆盖了外商投资绝大部分优惠政策。但是,偏偏却没有外资企业追加投资项目单独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过渡政策。即没有财税[2002]56号文规定的情形如何处理。

“也就是说,在这个附表中,没有我们这类型追加投资的过渡期政策,因而,地方税务机关找不到政策依据,就不能给我们税务优惠。”罗新说。

更让罗新不平的是,自己企业追加投资项目和其他同期外商在中国新设企业的税收待遇是“天差地别”。“如果我们当时知道新设企业是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而追加投资是不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话,我们可能就会新设一家企业而不是追加投资。”他说道。

例外的广东省
记者致电多省税务机关,得知的情况是,绝大多数省市都没有继续对实行追加投资的项目给予定期优惠政策,但亦有例外。

记者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上看到,该网2008年5月13日公布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佛山华丰纸业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粤国税函〔2008〕236号因为该企业2006年9月新增注册资本已经到位所以允许其继续享受原税法第八款第一条的定期税收优惠。

在多个省税务局的官方网站上,关于过渡期优惠政策的讨论几乎覆盖了论坛的主要空间。

为何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于同一个问题可以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潘明星教授对记者说:“我国的税收管理权限高度集中,解释权等权限也是由国家掌控的,包括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也是对原税法的一种延伸,省市一级是没有制定税法的权力的,因此从法律上讲税法应该是由国家制定的,各省应该遵从国家的税法规定。”

中山大学税收与理财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表示:“我国的税收管理权限是高度集中的,省市一级是没有制定税法的权力的,因此从现行的法律来看,广东省如果真的继续对追加投资项目实行优惠政策,这种做法应该是不合规的。”

杨卫华同时表示:“根据现行的法律,除了规定的外,其他的法律已经被明确废止,那么,财税[2002]56号文件就不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根据这个法律规定给予的追加投资享受优惠的规定都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省市地区是不能违背的,按法理讲,现在如果继续实行就是不合理的。”

但上海财经大学税法专家刘小兵教授则认为:“国家层面目前还没有对此做明确表态,也许是因为相关程序过于繁琐,那么各省市是有权利来制定具体的措施的,因此广东省的做法是可以的,其他省没有这样做可能是因为一些利益导向不同,这些省的做法也是符合法律要求的,都是可以理解的。”

期待权威“释惑”
在发现税收清缴的问题后,罗新就开始和当地国家税务局联系,试图解决这个法律问题:“他们也发现了这个问题,他们让我们先交上这笔税款,并表示会和上级部门沟通。”

但已经交掉的税款在税务机关的账本上躺了一年,仍然没有得到一个让他们觉得明确的答复。

一边是A公司在焦急地等待有关方面的正式回复,另一边,当地国税局也在不断地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这问题进行咨询,同时在当地国税局的努力下,该问题已经逐级向上反馈,但问题并非如此轻易就能得到解决。

一位税务方面的专业人士对记者表示:“由于新企业所得税已经上升到了税法层面,要在这个基础上出台任何解释都要有非常高规格且严苛的流程,并不是一件易事。”

记者试图就此采访国家税务总局,但并没有得到回复。

记者注意到,就这个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上,2009年8月6日曾有一篇回复网上意见,其核心是:“但财税[2002]56号文并不在《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中,因此,未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2008年1月1日以后都不能享受过渡优惠政策。”但在回复最后,该文也表示:“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上的这个回复,杨卫华表示:“网上的2009年8月6日的这篇回复意见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这只是对于一种具体法律法规的解答方式,只有具体的法规才能具备指导作用,应该形成文件,发送到各个地方的税务机关。”

潘明星给出的解决方案是:“这个的确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偏差,因此应该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或者国务院应该明确地出台一个规范性的,而不是简单的网上回复,这样是缺乏法律效力的,我认为,如果通过一个正常渠道,是应该可以很快得到政策答复的。”

总局答复:

 

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是否能延续到期? 

  问题内容:
  一家2002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2003年开始获利,2007年优惠期结束,2007年追加投资,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的规定,新增投资部分获利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而2008年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中,在文件后对可以延续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详细列举,没有包含上述财税[2002]56号文件,我企业享受的追加投资“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否继续执行呢?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规定:
  “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2007年3月16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属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中的项目和范围可以实施过渡优惠政策。即新税法实施后,如果按照原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优惠政策的,可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但财税[2002]56号文并不在《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中,因此,未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2008年1月1日以后都不能享受过渡优惠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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