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和受让风险

来源:牧人书斋 作者:牧人书斋 人气: 时间:2023-05-27
摘要:股权转让的对价并不局限于货币,所以因股权转让获得的经济利益都属于收入的组成部分。假设双方约定股权转让对价为现金500万元和价值5000万元别墅,那么这5000万元也会被纳入作为股权转让的收入,这里的收入也要做广义理解,包括取得的违约金、补偿金、资产、权益等等。

  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十、只要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就会被税务机关调整吗?

  不完全是。如果股权转让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被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且股权转让价格不低于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70%;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三)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上述第(三)项规定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时,视为有正当理由。因此,在股权代持的场合,选择与隐名股东具有亲属、朋友等私人社会关系或者其他关联关系的代持主体往往比单纯的商业伙伴更可靠,亲属关系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可以产生节税效应,并且在进行IPO审核时亲属关系的代持关系将更有可能被认为具有合理性。

  十一、税务机关会怎样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于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不存在正当理由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将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核定。

  (一)净资产核定法

  1、股权转让价格按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份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2、房地产企业,以及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低于50%的,净资产额由主管税务机关采用合理方法确定;

  3、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申报的净资产需要进一步评估核实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4、被投资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无法准确核算净资产的,参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评估价值核定股权转让价格。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

  因此,在股权转让前,建议能够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审计,并且通过税务机关认可的中介结构进行评估,从而合理定价。

  十二、股权的原值该如何确定?

  股权原值的确定根据取得股权的方式不同,分别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确定:

  (一)直接购买的,股权原值为购买价加上合理的税费。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股权,股权原值为该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时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价格加上合理的税费。

  (三)无偿取得的股权,具备合理理由的,股权原值为合理费用加上原持有人取得股权时支付的对价。所谓的合理理由是指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情形。举例来说:父亲投入100万元取得股权,无偿转让给儿子,儿子取得股权时花费了2万元的相关费用。儿子再以500万转让股权的时候,可以扣除的股权原值是102万。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股权原值为转增额加上合理的税费。请注意:缴了税,可以作为成本扣除;没有缴税就不能作为成本扣除。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十三、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个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税收筹划

  在股权转让业务中,印花税由于金额不大,也没什么筹划的空间,大家一般不太在意。通常来说,转让方会特别关注如何降低或延迟缴纳所得税。常见的股权转让都是围绕着所得税来进行筹划的。实践中,一些交易方为了少缴税款,会采取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明面上以较低的转让价格进行交易,以此达到逃避或少缴税款的目的,但这不是税收筹划,而是偷税,具有极大的法律风险。税收筹划必须合法,个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税收筹划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在税收洼地成立持股平台

  以非上市的创业企业为例,一般在个人直接持股的情况下,股权转让需要缴纳20%的个税,由于法规制度非常明确,几乎没有税务筹划空间,而如果在个人和股权主体之间构建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中间平台来持股,那么税收将会产生非常大的差异。目前,我国有很多经济开发园区、创业园区为了招商引资,实施了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将持股平台设立在这些有足够优惠政策的区域,税率还能进一步大幅降低。但此方案需要关注的是在税收洼地注册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必须确保企业实质性经营。近年来,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某些企业把公司注册在了霍尔果斯等税收洼地,但却无实际业务人员从事与主营业务相关工作,税局以缺乏实质经营而进行了相应的纳税调整。

  二、利用“正当理由”进行低价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比如,企业因政策原因被政府要求关停并转,相关转让方可以借用上述第一条进行筹划;对于家族企业内部股份转让则可以通过第二条进行筹划;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第三条,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相关协议进行“内部”低价转让;第四条则赋予了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为部分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需要提醒的是,该筹划方法的运用,依然面临实质课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三、恰当运用“核定”法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了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种情形,并明确了核定的具体三种方法;对于转让股权原值,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但是,对于核定方法,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把权限给了各地税务机关,从之前的各地实践来看,比如,陕西省税务机关会结合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

  因此,对于部分近年来迅猛发展的行业而言,如果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适用这一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然而,由于核定适用情形通常是在会计账册、相关计税凭证不完整的情形下,被转让股权公司面临相关会计制度、税收征管法处罚的风险。

  四、通过股权投资,争取适用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甲乙两人直接持有A公司100%的股权,为了方便后续的资本运作,两人决定将自然人直接持股改为通过控股公司B间接持股。于是,甲乙成立了控股公司B,甲乙两人怎样将手中的A公司股权转给控股公司B比较合适。

  方案1:两人选择将A公司股权以成本价转让给控股公司B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如果股权转让过程中,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局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在本案中,由于A公司已经盈利,账面上有较多的未分配利润,甲乙两人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因此将被认为“明显偏低”,且甲乙两人将股权转让给控股公司B,也不属于政策中的“有正当理由”,因此会被税务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方案2:二人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无偿赠送给控股公司B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因此,甲乙两人会被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接受捐赠收入”,因此,控股公司B可能还会被税务机关以接受捐赠所得来征收企业所得税。

  方案3:甲乙两人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作为出资资产,投资到控股公司B,增加控股公司B的注册资本

  在本方案中控股公司B是被投资企业,除印花税外,没有其他税种的纳税义务;A公司是被投资资产,只是股东发生变化,没有纳税义务;而甲乙两人对A公司股权的评估增值,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二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甲乙此次的股权投资需要按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考虑到个人用非货币资产投资时,可能缺乏必要资金,因此税务机关给予了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但值得注意的是,若是投资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部分才可分期缴纳。

  方案评价:不建议选取股权赠送方案,该方案税务风险较高。股权转让方案操作简单方便,耗时较短,但有可能被税务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股权投资方案操作复杂,耗时较长,但可享受递延5年纳税的税收优惠,建议综合比较股权转让方案和股权投资方案的税负成本和时间后,择优选取。

  上述只是一些常见的筹划手段,实践中还有很多更为复杂的方法。总的来说,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一定要有法可依,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或政策不够明朗的区间,绝不能采取阴阳合同,虚假申报的方式,这属于典型的偷税行为而非税收筹划,最终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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