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7-06
摘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       2011-07-06

  为明确政策,公平税负,现就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和调制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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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1日,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2011年第38号),内容不多,简单说来差不多用两句话就可以概括,一是奶里边不能加任何东西了,加了东西就不是初及农产品,要按17%的税率征增值税,当然什么都不加的还继续是初级农产品,按13%的税率征税。二是总局不再对《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进行解释了,直接引用了三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来判断。咱看了一下这三个标准,简述起来就是不管是牛羊身上挤出来的,还是拿奶粉加水搅和的,只要里面除了奶以外不再加其他的“佐料”,在摄氏80多度进行杀菌生产出来的就是巴氏奶,在摄氏130多度杀菌的就是灭菌奶,加了“佐料”的,不管用多少度杀菌都是调制奶。

  回头再想一下公告,我乐不起来了。我儿子喝的可是AD鲜奶,我喝的是高钙鲜奶,虽然是巴氏奶,可我儿子喝的奶里面是加了维生素A和D的,我喝的是加了钙的,这公告一出,这些鲜奶不就不是初级农产品了吗,要多缴税,会不会涨价啊?再想想,啊!问题还不是涨价那么简单。

  生产我喝的鲜奶的企业原料奶完全来自于他们自己养殖的奶牛,公告没出的时候,高钙鲜奶也好,AD鲜奶也好,还都是初及农产品。也就是说,这户企业养的牛挤出来的原料奶是初及农产品,什么都不加直接杀菌也吧,加点钙,加点维生素再杀菌,装袋也吧,都还是初及农产品,养牛的是农业生产者,卖自己生产的初及农产品可是不但不缴增值税,是连企业所得税也不缴的,这初及农产品的身份一去,哇哈,咱汗出来了,看来这户企业的税负增加还真不是个小数。做小会计的,就这点能耐,替他们算算,嗨,絮絮叨叨地说起来比较烦,弄张表吧。

养殖+加工型(无外购原料奶)
鲜奶生产企业公告发布前后税负变化情况表

项目 公告发布前 公告发布后 税负差异 备注
产量(t) 5,000 5,000    
单价(元/t含税) 7,000 7,000    
收入(含税) 35,000,000 35,000,000    
收入(不含税)   33,950,000    
成本 26,250,000 26,250,000   销售成本率75%
毛利 8,750,000 7,700,000    
期间费用 3,500,000 3,500,000   期间费用占收入的10%
利润总额 5,250,000 4,200,000    
企业所得税税率 0 25.00%    
应纳所得税额 0 1,050,000 1,050,000  
净利润 5,250,000 3,150,000    
增值税征收率 0 3.00%   财税[2009]9号
应纳增值税额   1,050,000 1,050,000  
合计 0 2,100,000 2,100,000 1、企业所得税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流转税忽略附征。

  
  我的天,真是不比不知道,政策真奇妙,初及农产品的身份一下子让这户企业的经营所得仅为原来的60%,增加的税负是原经营所得的40%。看来要是不涨价还让这户企业舒舒服服地活着有点难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当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只强调了是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所得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税,并没有特别要求销售的是初及农产品。不过按照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把握,企业所得税没有单独界定时,流转税的免税边界存在较大的可能性会被企业所得税借鉴。)

  虽然出身小农,可咱也不能总是以小农的眼光来看待国家的大政方针不是,俺好人做到底,看除了家门口的这户企业以外,是否是所有的“奶业”企业都会大幅度地增加税负,还是弄张表吧。

加工型液态奶(非农业生产者,原料奶全部外购)
生产企业公告发布前后税负变化情况表

项目 公告发布前 公告发布后 税负差异 备注
产量(t) 5,000 5,000    
销售单价(元/t含税) 7,000 7,000    
销售收入(含税) 35,000,000 35,000,000    
收入(不含税) 30,973,451 29,914,530    
成本 26,250,000 26,250,000   销售成本率75%
其中:原料奶成本 17,062,500 17,062,500   占成本的65%
毛利 4,723,451 3,664,530    
期间费用 3,500,000 3,500,000   期间费用占收入的10%
利润总额 1,223,451 164,530    
企业所得税税率 25.00% 25.00%    
应纳所得税额 305,863 41,132 -264,730  
净利润(生产经营所得) 917,588 123,397    
销项税额 4,026,549 5,085,470    
进项税额 3,311,438 3,311,438   1原料奶部分均可取得抵扣凭证;2、除原料奶以外的成本70%可取得抵扣凭证。
应纳增值税额 715,111 1,774,033 1,058,921  
合计 1,020,974 1,815,165 794,191 1、企业所得税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流转税忽略附征。

  
  为了简化计算,咱把购入奶粉的情况剔除了,不过我想不应当对计算结果产生太大影响。可以看出,其税负比公告发布前增加了78%,而生产经营所得(净利润)则下降了近87%,活起来比以前也要难多了。

  不知道在这猪肉价格一路狂飙、各项生活用品你不让我,我不让你争先恐后的涨声中,公告的出台是神麻路数,是为了挤一挤这些“奶业”的业主们向这些企业多征些税呢?还是让这些业主们将税负向消费者传递让老百姓少喝点奶呢?抑或还有其他。持续困惑中······

  特别提醒:

  1、所有数字为本人杜撰,如有雷同,不是我故意泄的密。当然,关于税收政策我也是装懂,表中数字虽然反映在贴中,但不表示其是完全符合税收政策并可以据以办理纳税业务的,如坚持使用,产生的一切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宗教的······责任均与发贴人无关。

  2、絮叨这些文字的初衷是看公告时,自己产生的一个直觉没有得到验证,我开始的感觉是认为这一政策实施后,养殖+加工的巴氏奶企业(这些企业主要分布在我国南部地区的城市周边,产品销售半径一般不超过150KM

  ,一般以其新鲜、营养、相对安全赢得企业所在地的消费者)的税负增加会大于纯加工型的牛奶制造企业,因为养殖+加工型的企业是由免税到征税,而纯加工型的牛奶生产企业则是由低税到高税,可是按贴中所示表格的方法测算,哪怕是将纯加工型企业的产品产产量放大100倍,也没能看到我直觉中的结果出现。我猜想可能有固定成本的因素,有规模效益的因素,但无力将其量化,坛子里卧虎藏龙,发这贴的目的就是希望能进七兵而得仙人指路也。

  在此报拳躬腰,给各位上个礼先。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10年版)

<在2008年版本基础上细化,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1.小麦初加工。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

  《范围》规定的小麦初加工产品还包括麸皮、麦糠、麦仁。

  2.稻米初加工。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

  《范围》规定的稻米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

  3.玉米初加工。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分离、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速冻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玉米籽粒)。

  4.薯类初加工。通过对马铃薯、甘薯等薯类进行清洗、去皮、磋磨、切制、干燥、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薯类初级制品。具体包括:薯粉、薯片、薯条。

  《范围》规定的薯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变性淀粉以外的薯类淀粉。

  薯类淀粉生产企业需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且年产量在一万吨以上。

  5.食用豆类初加工。通过对大豆、绿豆、红小豆等食用豆类进行清理去杂、浸洗、晾晒、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豆面粉、黄豆芽、绿豆芽。

  6.其他类粮食初加工。通过对燕麦、荞麦、高粱、谷子等杂粮进行清理去杂、脱壳、烘干、磨粉、轧片、冷却、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燕麦米、燕麦粉、燕麦麸皮、燕麦片、荞麦米、荞麦面、小米、小米面、高粱米、高粱面。

  《范围》规定的杂粮还包括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相应的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

  (二)林木产品初加工

  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

  (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1.蔬菜初加工

  (1)将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

  (2)利用冷藏设施,将新鲜蔬菜通过低温贮藏,以备淡季供应的速冻蔬菜,如速冻茄果类、叶类、豆类、瓜类、葱蒜类、柿子椒、蒜苔。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

  * 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2.水果初加工。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

  《范围》规定的新鲜水果包括番茄。

  3.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通过对观赏用、绿化及其它各种用途的花卉及植物进行保鲜、储藏、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鲜、干花。

  (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

  《范围》规定的粮食副产品还包括玉米胚芽、小麦胚芽。

  *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五)糖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甜菊等,进行清洗、切割、压榨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

  《范围》规定的甜菊又名甜叶菊。

  (六)茶叶初加工

  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毛茶。

  * 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七)药用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种子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凉晒、切碎、蒸煮、炒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 加工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八)纤维植物初加工

  1.棉花初加工。通过轧花、剥绒等脱绒工序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皮棉、短绒、棉籽。

  2.麻类初加工。通过对各种麻类作物(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进行脱胶、抽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洗)麻、纱条、丝、绳。

  《范围》规定的麻类作物还包括芦苇。

  3.蚕茧初加工。通过烘干、杀蛹、缫丝、煮剥、拉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蚕、蛹、生丝、丝棉。

  《范围》规定的蚕包括蚕茧,生丝包括厂丝。

  (九)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工业初级原料。具体包括:天然橡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木薯干片、坚果。

  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范围》规定的肉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

  2.蛋类初加工。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

  3.奶类初加工。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

  4.皮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皮张剥取、浸泡、刮里、晾干或熏干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生皮、生皮张。

  5.毛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毛、绒或羽绒分级、去杂、清洗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洗净毛、洗净绒或羽绒。

  6.蜂产品初加工。通过去杂、过滤、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蜂蜡、蜂胶、蜂花粉。

  * 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二)饲料类初加工

  1.植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碾磨、破碎、压榨、干燥、酿制、发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糠麸、饼粕、糟渣、树叶粉。

  2.动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破碎、烘干、制粉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鱼粉、虾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乳清粉。

  3.添加剂类初加工。通过粉碎、发酵、干燥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矿石粉、饲用酵母。

  (三)牧草类初加工

  通过对牧草、牧草种籽、农作物秸秆等,进行收割、打捆、粉碎、压块、成粒、分选、青贮、氨化、微化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草、草捆、草粉、草块或草饼、草颗粒、牧草种籽以及草皮、秸秆粉(块、粒)。

  三、渔业类

  (一)水生动物初加工

  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二)水生植物初加工

  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包装、粉碎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

  *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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