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改项的房产应该如何确认扣除金额?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1-08-10
摘要:  问:我单位前期立项自建一酒店,中途改为可销售的写字楼。请问能否将此建筑物按评估价格确认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金额?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

  问:我单位前期立项自建一酒店,中途改为可销售的写字楼。请问能否将此建筑物按评估价格确认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金额?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法规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以评估价格作为扣除金额的,只有出售旧房及建筑物时才可能会涉及。问题所述仅中途改立项,建筑物并未实现交易,不能适用对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规定,应按新建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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