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告[2012]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行政审批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2-07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国税发[2012]7号)的要求,并结合深圳税收征管实际,我局对现行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梳理,清理后,我局行政审批事项的数量精简为14项,其中行政许可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12项。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延期缴纳税款

  一、审批内容

  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3.延期缴纳税款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对象仅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的税款不能办理延期缴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向主管区局如实报送规定的书面资料。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应提交的资料如下:

  (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原件1份);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验后退回);

  (三)资产负债表(原件1份);

  (四)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原件1份);

  (五)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说明纳税人的财务状况、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等,原件1份);

  (六)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开支预算(原件1份);

  (七)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经营困难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该表格可到主管区局(所)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九、审批程序

  1.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备齐资料报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

  2.税务机关审批;

  3.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到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本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税审批通知书》(分同意及不同意两种),在批准的期限内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税审批通知书》(同意)准予在规定期限内延期缴纳相应的税款。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一、审批内容

  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37项;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具有营业执照,地税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五)具有自有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购置自有运输工具发票或车船行驶证并列清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当年新办企业除外,原件1份);

  (七)发票领购簿(原件1份)。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六、申请表格

  (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车船清单》。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区局(所)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提交《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主管区局审批;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领取认定证书。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年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享受自开票纳税人的权利。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每年11-12月年审或年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附件2《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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