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汇总(合并)缴纳税款的审批 一、审批内容 汇总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设定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意见的通知》(深府[2002]145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总分支机构均设在深圳市; (二)申请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具备法人资格; (三)申请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 (四)税务登记材料已登记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情况; (五)采取连锁经营方式,所有分支机构都是直营店(即连锁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控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 (六)分支机构不设财务人员,实行非独立核算; (七)实行总机构统一采购配送产品、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和经营; (八)所有收入统一存入总机构银行账号,所有成本、费用由总机构统一支付; (九)由总机构统一领购发票。 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营业税申请书(原件1份); (二)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纳税人生产经营、核算方式情况说明(原件1份); (三)分支机构明细情况一览表(原件1份); (四)总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验后退回)。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汇总纳税申请表》。该表格可到主管区局(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区局(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区经营的由主管区局审批,不在同一区经营的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九、审批程序 (一)总机构填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汇总纳税申请表》,备齐材料向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二)税务机关审批(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区经营的由主管区局审批,若不在同一区经营的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长期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准予由总机构汇总合并缴纳营业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一、审批内容 延期申报。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第三十七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财务会计核算上的特殊困难或者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延期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验后退回); (二)能够证明其符合审批条件的财务会计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原件1份)。 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延期申报申请审核表》。 该表格可到主管区局(所)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及《延期申报申请审核表》交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同意延期申报的批复,一次批准,一次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可按照批准的时限延期进行纳税申报。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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