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告[2012]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行政审批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2-07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国税发[2012]7号)的要求,并结合深圳税收征管实际,我局对现行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梳理,清理后,我局行政审批事项的数量精简为14项,其中行政许可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12项。

  09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误征退税

  一、审批内容

  误征退税。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一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由于税务机关在录入纳税人申报表的过程中因录入错误、重复录入等原因导致纳税人多缴税款,或在纳税人进行电子申报过程中因线路故障导致纳税人重复申报而多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申请退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验后退回);

  (二)《退税申请表》及其附表(原件1份),表格选用参照第十一项;

  (三)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各类《退税申请表》及其附表。该表格可到主管区局(所)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同意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开出收入退还书,送交国库办理退税事宜。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审批时限

  申请之日起30日内(期限最后1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的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第七十八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退税的,使用《城镇土地使用税退税申请表》及《城镇土地使用税退税申请清单》;申请房产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退税的,使用《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退税申请表》及《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退税申请清单》;申请车船税退税的,使用《车船税退税申请表》、《车船使用税退税申请表(附表)》;申请其他税种的误征退税,使用《退税申请表》及其附表。

  以上各类误征退税,一次批准,当次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0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汇算清缴退税

  一、审批内容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通过)第五十四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九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文件规定计算的全年应纳税额小于其已经在汇算年度预缴税款时已经缴纳的税款,申请退还在汇算年度预缴税款时多缴的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验后退回);

  (二)纳税人报送的会计决算报表、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退税申请审批表》。该表格可到主管区局(所)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局(所)税务文书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同意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开出收入退还书,送交国库办理退税事宜。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审批时限

  申请之日起30日内(期限最后1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的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第七十八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审批文书;一次批准,一次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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