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告[2012]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行政审批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2-07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国税发[2012]7号)的要求,并结合深圳税收征管实际,我局对现行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梳理,清理后,我局行政审批事项的数量精简为14项,其中行政许可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12项。

  1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协定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一、审批内容

  协定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46项;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第三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取得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收益的缔约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限制税率待遇。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原件1份);

  (三)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原件1份);

  (四)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提交资料时,非居民可免予提交已经向主管区局(所)提交的资料,但应报告接受的主管区局(所)名称和接受时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

  六、申请表格

  (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区局(所)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备齐资料报主管区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表。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十五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当次有效;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三年有效。同一非居民的同一项所得需要多次享受应提请审批的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的,在首次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的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可免予向同一主管区局(所)就同一项所得重复提出审批申请。同一项所得是指下列之一项所得: 持有在同一企业的同一项权益性投资所取得的股息;持有同一债务人的同一项债权所取得的利息;向同一人许可同一项权利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协定国居民按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方可享受规定的协定待遇。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1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一、审批内容

  对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减免税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令第483号修订)第七条;

  (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1989年3月25日粤府[1989]39号发布,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一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第二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除法定的免缴土地使用税情形外,纳税人因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特殊困难的(含遭受自然灾害);

  (二)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占地不合理的企业,一般不予减税免税;对国家不鼓励发展、以及非客观原因发生纳税困难的,原则上也不给予减税免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原件1份;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验后退回);

  (三)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依据、年限、金额、企业和房产的基本情况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个人可不报送);

  (五)能够说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该表格可到主管区局(所)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一)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区局经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程序审核批准,抄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纳税人年减免税额超过10万元的,由主管区局经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程序审核。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不需再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批;主管区局经审核认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及时上报,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决定。

  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深地税规[2009]1号)。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审批时限

  主管区局审批的20个工作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的3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时间)。

  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十五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审批可依法享受减免税优惠。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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