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告[2012]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行政审批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2-07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国税发[2012]7号)的要求,并结合深圳税收征管实际,我局对现行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梳理,清理后,我局行政审批事项的数量精简为14项,其中行政许可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12项。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行政审批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地税告[2012]7号        2012-12-0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国税发[2012]7号)的要求,并结合深圳税收征管实际,我局对现行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梳理,清理后,我局行政审批事项的数量精简为14项,其中行政许可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12项。

  根据清理结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实施办法》,将于2012年12月15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2月7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实施办法

  行政许可事项

  编号 事项名称

  01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02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非行政许可审批

  编号 事项名称

  01 延期缴纳税款

  02 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03 汇总(合并)缴纳税款的审批

  04 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05 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核准

  06 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07 房产税减免审批

  08 残疾人、孤老、烈属、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

  09 误征退税

  10 汇算清缴退税

  11 协定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12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01号 许可事项: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五条、第六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2.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纳税人业务需要。

  发票使用量大是指单一种类发票一年实际使用量在1000本或者在100000份以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自印发票)》(原件1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验后退回);

  4.发票管理制度(原件1份);

  5.发票票样(原件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六、申请表格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自印发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区局(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税务行政许可文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许可文书,无有效期。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凭许可文书准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许可事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代销印花税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5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1988]255号)第三十二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在深圳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

  (二)承诺遵守《代售印花税票合同》所列明的有关约定;

  (三)受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人。

  依据:第(一)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第(二)、(三)项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为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的应提供法人登记证(或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证明(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代售印花税票合同》(原件2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代售印花税票合同》。

  上述表格可到住所地区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申请人住所地主管区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申请人住所地主管区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经审核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申请人与主管区局签订《代售印花税票合同》;

  (三)税务机关颁发《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印花税票代售合同》,有效期限由合同约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准予许可后,方可代售印花税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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