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 财务部关于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手续费的补充规定 工财字[2006]59号 2006-10-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会财务部: 针对各地工会反映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手续费由委托代收的地方总工会一家负担不尽合理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工财字[2005]81号文件第四条作如下修改: “已实行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地方,地方各级工会在扣除税务部门代收手续费后,再按经费分成比例分成”。 全国总工会 财务部 2006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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