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1-06
摘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磷矿石、雄黄矿石除外),一律征收资源税,税额标准统一为0.5元/吨或立方米。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01-0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09月07日起,本法规第一条中“税额标准统一为0.5元/吨或立方米”;第二条、第三条中“对纳税确有困难或”废止。
  3.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本法规第五条修订为:“在开采、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资源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授权和批准,现将我省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部分废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磷矿石、雄黄矿石除外),一律征收资源税,税额标准统一为0.5元/吨或立方米。

  二、[条款废止]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人)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按本公告规定标准执行(附件一)。

  三、在省内跨县市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开采)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县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生产(开采)地纳税。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税额计算划拨。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额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

  四、对磷矿石、雄黄矿石暂缓征收资源税。

  五、[条款修订]对纳税确有困难或在开采、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资源税。

  【税屋提示——本法规修改为“在开采、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资源税。”】


  附件:

纳税人开采资源适用等级税额表

税目 资源等级 税额 课税数量单位
石棉 三等 1.4元
铁矿石 六等 10元
铜矿石 四等 5.5元
钨矿石 五等 7元
锡矿石 五等 12元
锑矿石 五等 0.6元
钼矿石 四等 9元
镍矿石 五等 9元
岩金矿 七等 3元
砂金矿 五等 1.2元 50立方米挖出量

 

标签: 采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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