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01-0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09月07日起,本法规第一条中“税额标准统一为0.5元/吨或立方米”;第二条、第三条中“对纳税确有困难或”废止。 3.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本法规第五条修订为:“在开采、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资源税。”
一、[部分废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磷矿石、雄黄矿石除外),一律征收资源税, 二、[条款废止]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人)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按本公告规定标准执行(附件一)。 三、在省内跨县市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开采)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县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生产(开采)地纳税。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税额计算划拨。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额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 四、对磷矿石、雄黄矿石暂缓征收资源税。 五、[条款修订] 【税屋提示——本法规修改为“在开采、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资源适用等级税额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