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和子公司是现代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公司在设置分支机构或者附属单位时,对分子公司模式的选择,其重要影响因素之一是纳税筹划。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如何选择有利于纳税优惠的组织形式,以获得节税收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成为企业考虑的重点。 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子公司和分公司模式可以说是各有利弊。在企业扩张规模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分支机构的经营状况与税收政策差异等信息,理性选择子公司与分公司形式。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家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者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而分公司则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拥有公司的名义,但分公司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它并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也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税法规定,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缴纳所得税有两种形式:一是独立申报纳税;二是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而具体采用哪种形式纳税则取决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性质—— 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的纳税义务人。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东道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承担与该国其他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东道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分公司的利润和亏损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合并报表”。 一般来说,设立子公司能给企业带来4项好处。 另外,子公司的设立还能带来诸如出售股票取得收益时东道国可能不征税、子公司更便于实施转让定价、大多数国家规定的子公司适用税率比分公司低等好处。同时,境外分公司资本转让给子公司有时要征税,而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则不征税等规定,都更有利于子公司的节税。 而设立分公司的手续相对比较简单,一般不要求在其从事业务活动前缴纳注册登记资金。 经营初期境外企业出现亏损时,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一般情况下,由于分公司是独立法人,与母公司之间应该独立分别纳税,因此,子公司的亏损是不能冲抵母公司利润的,这一点是设立子公司的不利之处。而分公司由于采取合并纳税的方式,其亏损可以冲减总公司当年的应税所得。 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承担税负。不同于子公司,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因此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往往被认定为关联方交易,其实质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交易。若关联方交易违背了正常交易价格,税务部门则将按市场价格进行相关调整。 但由于分公司为非独立法人,总分公司之间的交易为公司内部交易,因此不存在此类问题。 另外,设立分公司承担的成本费用也比子公司少。 相关话题——公司设立之初应避免出现最差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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