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设立方式受企业青睐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陈思怡 人气: 时间:2014-06-21
摘要:分公司和子公司是现代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公司在设置分支机构或者附属单位时,对分子公司模式的选择,其重要影响因素之一是纳税筹划...

    分公司和子公司是现代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公司在设置分支机构或者附属单位时,对分子公司模式的选择,其重要影响因素之一是纳税筹划。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如何选择有利于纳税优惠的组织形式,以获得节税收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成为企业考虑的重点。

    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子公司和分公司模式可以说是各有利弊。在企业扩张规模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分支机构的经营状况与税收政策差异等信息,理性选择子公司与分公司形式。
  
    分公司与子公司略有不同
    在企业的成长过程中,为了保证稳定的供货渠道和销售份额,企业往往需要增设分支机构,具体分为子公司与分公司两种形式。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家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者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而分公司则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拥有公司的名义,但分公司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它并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也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税法规定,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缴纳所得税有两种形式:一是独立申报纳税;二是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而具体采用哪种形式纳税则取决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性质—— 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的纳税义务人。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东道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承担与该国其他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东道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分公司的利润和亏损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合并报表”。
  
    理性选择各有千秋
    世界各国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收待遇等方面有着许多不同的规定,这就为企业或跨国公司设立附属企业的组织形式提供了选择空间。

    一般来说,设立子公司能给企业带来4项好处。
    一是享有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同等的优惠政策。作为独立法人和居民纳税人,子公司在东道国承担着与该国其他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还可以单独享有东道国给居民公司提供的税收的减免、退税等优惠权利。
    二是东道国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延期纳税的好处。作为独立法人,子公司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义务人,进行独立申报纳税。因此,当东道国税率低于母公司所在地,或者提供更优惠的税收政策时,采用子公司作为分支机构设立形式,可以为集团公司带来节税收益。另外,子公司利润不分配时,还享有不需缴纳股息预提税、也不用向居住国缴纳公司所得税的好处。
    三是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的时间和方式都比分公司灵活,因此,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选择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经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从而获取额外的税收收益。另外,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诸如特许权、利息、其他间接费等,也更容易得到税务当局的认可。
    四是子公司可利用消除国际双重征税方法的有利形式—— —免税法,比如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

    另外,子公司的设立还能带来诸如出售股票取得收益时东道国可能不征税、子公司更便于实施转让定价、大多数国家规定的子公司适用税率比分公司低等好处。同时,境外分公司资本转让给子公司有时要征税,而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则不征税等规定,都更有利于子公司的节税。

    而设立分公司的手续相对比较简单,一般不要求在其从事业务活动前缴纳注册登记资金。
    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总公司拥有分公司的资本,在东道国通常也不必缴纳资本税和印花税。

    经营初期境外企业出现亏损时,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一般情况下,由于分公司是独立法人,与母公司之间应该独立分别纳税,因此,子公司的亏损是不能冲抵母公司利润的,这一点是设立子公司的不利之处。而分公司由于采取合并纳税的方式,其亏损可以冲减总公司当年的应税所得。

    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承担税负。不同于子公司,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因此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往往被认定为关联方交易,其实质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交易。若关联方交易违背了正常交易价格,税务部门则将按市场价格进行相关调整。

    但由于分公司为非独立法人,总分公司之间的交易为公司内部交易,因此不存在此类问题。

    另外,设立分公司承担的成本费用也比子公司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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