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进项税如何抵扣?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6-29
摘要: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那么如何理解 管理不善 ? 基本案情 税法规定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那么如何理解“管理不善”?

基本案情

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那么如何理解“管理不善?”例如,新华书店的图书盘亏、毁损损失,因政策变动而积压的财税图书,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案例分析

一般来说,管理不善属于主观原因,企业是可以避免发生的,如果企业还是发生该类损失,则企业应该自己承担责任,税收上不应鼓励。如果损失原因是企业难以控制的,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纳税人已经尽到保护的义务,国家则不应再加重其负担。另外市场环境的突然变化,大量存货滞销导致产品过期而导致的损失,并非由于管理不善引起,也应属于正常损失。

实务操作中,纳税人在遇到货物损失时应区别对待,而不是全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比如,实施细则明确非正常损失为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而自然灾害也会造成货物霉烂变质,但自然灾害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这种情况下,企业应保留相关证据,或由中介机构出具货物损失鉴证,这样才能确保非正常损失的真实性,税务机关才能相信和认可。

新华书店的图书盘亏、毁损损失显然属于因人为管理责任而毁损、被盗造成的非正常损失,该类资产损失进项税额应予以转出。因政策变动而积压的财税图书可以理解为“政策因素造成的损失”,是企业无法控制的,不是因为管理不善引起的,属于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无需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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