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统一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2012-08-0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2021年2月1日起全文废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重庆市部分行业农产品统一扣除标准》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部分行业农产品统一扣除标准 一、乳制品
说明: 1.产品类型是按照产品原乳添加量(包括奶粉)进行分类。 2.企业实际计算当期原乳可抵扣进项税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 (1)当期原乳耗用数量 = 当期产品销售数量 ×原乳单耗数量 (2)当期可抵扣原乳耗用数量 = 当期原乳耗用数量 - 当期结转销售成本奶粉耗用量 其中,当期结转销售成本奶粉耗用量,建议采用会计辅助科目进行数量核算,对应奶粉结转的销售成本,核算结转奶粉数量。 (3)当期可抵扣原乳进项税额 = 当期可抵扣原乳耗用数量 × 原乳平均购买单价 ×扣除率÷( 1 + 扣除率) 3.对于巴氏杀菌乳及超高温灭菌乳,采用全国统一扣除标准,按照上述计算方法进行。 二、酒及酒精 (一)啤酒 啤酒大米单耗数量为55公斤/千升。 (二)单粮生产的白酒
(三)两种粮食生产的白酒
(四)三种粮食生产的白酒
(五)五种粮食生产的白酒
三、植物油 (一)生产植物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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