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免税项目:被撤销金融机构为清偿债务而销售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项 问题:以金融资产清偿债务为什么不用缴纳增值税吗? 解答: 金融资产清偿债务,这个“金融资产”范围应该是比较宽泛的。 而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金融资产”范围则比较狭窄。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因此,企业如果是用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的“金融商品转让”范围的金融资产清偿债务,是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比如以上市公司股票清偿债务就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而企业如果用货币资金、应收账款(也是金融资产)等清偿债务的,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2022.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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