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2015-12-2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正文“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附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审批机关”栏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内容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条款修订]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和服务效能。 税屋提示——“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附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12月28日 关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按照国务院审改办的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持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公布的8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中,8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其中取消57项,调整为其他权力23项,保留7项行政许可事项,加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设定的“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目前共保留8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要求,逐项规范保留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以公告形式公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二、分批取消的5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一)《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取消10项税务非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148号)进行了贯彻。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14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45号)进行了贯彻。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取消11个大项以及其他3项中8个子项的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进行了贯彻。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公布了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三、调整为其他权力的23项权力事项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公布了23项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这些权力事项在性质上可以分为:具有行政登记性质的事项;具有行政征收性质的事项;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的事项;具有行政委托性质的事项;具有行政确认性质的事项等5大类。 四、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将保留的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对象和审批部门逐一进行了列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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