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6号 2015-12-2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和车辆图片要求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本法规附件1和附件2废止。
一、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机中心),对现行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网站www.vidc.info)进行完善和升级,升级后的合格证系统新增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功能。 二、需要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按照以下不同情况采集信息: (一)国产车辆,须由车辆生产企业在同一品牌型号车辆首次提交合格证电子信息时,通过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附件1,以下简称车辆信息采集表),同时上传以下资料信息: 1.盖章或签字后的车辆信息采集表扫描件; 2.车辆电子图片(要求见附件2); 3.合格证明(包括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或其他产品合格证明)扫描件。 生产企业已注销,需要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由纳税人按上述方式和内容上传资料信息。 (二)进口车辆,须由进口车辆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进口单位或纳税人在同一品牌型号车辆首次进口提交合格证电子信息时,通过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车辆信息表,同时上传以下资料信息: 1.盖章或签字后的车辆信息采集表扫描件; 2.车辆电子图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扫描件。 三、已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发生生产企业名称变更、固定装置变化需要补充图片等情形的,应通过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变更信息采集表》(附件3,以下简称车辆免税图册变更表),并分别上传盖章或签字后的免税图册变更表扫描件、生产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扫描件、补充的电子图片。 四、提交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五、已经提交信息的车辆,信息提交人可以通过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跟踪查询。 六、中机中心按照确定的格式和内容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传送信息。 七、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税屋附件:1-3.rar 1.[附件废止]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 2.[附件废止]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图片要求 3.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变更信息采集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12月28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厅、局)。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 办公厅2015年12月31日印发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的解读 2015年5月1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取消了“列入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审批事项。据此,国家税务总局相应修订了设定该审批事项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令)第二十一条内容,并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的规定,33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需要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纳税人按照规定填写《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车辆有关资料及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审核下发免税图册。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与33号令相配套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号)对免税图册的相关管理进行了细化规定。 由于国发[2015]27号文件取消了“列入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审批事项,税务总局相应对33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定期编列免税图册。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作为取消“列入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措施,《公告》明确,税务总局通过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电子信息采集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后,编列免税图册下发执行。具体信息采集操作如下: 国产车辆,须由车辆生产企业在同一品牌型号车辆首次提交合格证电子信息时,通过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同时上传《公告》规定资料信息。进口车辆,须由进口车辆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进口单位或纳税人在同一品牌型号车辆首次进口提交合格证电子信息时,通过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车辆信息表,同时上传《公告》规定资料信息。已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发生生产企业名称变更、固定装置变化需要补充图片等情形的,应通过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变更信息采集表》,并分别上传《公告》规定资料信息。提交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已经提交信息的车辆,信息提交人可以通过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跟踪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年01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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