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2005年10月新成立的房地产企业,开业两个多月来还未取得一笔收入,但已经发生了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均取得了合法凭证)。我公司由于本年度无销售收入,这些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你公司发生的这些费用只能在以后有收入年度内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七条规定: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你公司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招待费可以在以后有收入的年度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 因此,你公司一旦在3年内有房地产收入,应先考虑结转扣除以前年度发生的上述三项费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