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制定并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何为非税收入,具体包括哪些?设立和征收的管理权限是如何划分的?一起来看看相关规定。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注意: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1.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2.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3.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4.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由拥有国有资产(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资本)收益管理规定征收。 5.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筹集。 6.中央银行收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征收。 7.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 8.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征收或者收取。 对违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缴纳义务人应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执收单位报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非税收入票据种类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
非税收入实行分成的,应当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分成比例,并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1.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 2.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规定; 3.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按照隶属关系由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规定。 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对非税收入实行分成或者调整分成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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