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一个营业税征期【4个重要事项】

来源:中诚盈禾 作者:中诚盈禾 人气: 时间:2016-05-02
摘要:最后一个营业税纳税申报期注意事项 1.营业税纳税义务已发生及时缴纳;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5月1日前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务必在5月16日前申报

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四、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五、房开企业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办法。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六、委托地税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七、6月份增值税申报期延长至6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将取消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到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明确了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方式、汇总纳税金融机构发票使用办法。已领取发票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

八、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发布的接口规范为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含电子发票)的接口规范,包括导入接口规范和导出接口规范。需要使用本数据接口规范的纳税人,应将开票软件统一升级为V2.0.09版本。

九、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一、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二、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三、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四、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十、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境外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十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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