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 《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将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农业部门 1.国内植物检疫费 2.新兽药审批费 3.《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4.《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5.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6.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7.拖拉机行驶证费 8.拖拉机登记证费 9.拖拉机驾驶证费 10.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11.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1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13.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 14.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 15.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16.计量考评员证书费 17.计量授权考核费 林业部门 18.林权勘测费 十三、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增税、个税计税依据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十四、社保率阶段性降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十五、发布《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财政部令第80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的业务包括:(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十六、印发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样式及有关要求的通知》(财会[2016]8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证书样式由财政部统一发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不得随意变更证书样式。新版证书样式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旧版证书样式自2017年7月1日起作废。 十七、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8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4种单证:进口货物报关单(JG01)、出口货物报关单(JG02)、进境货物备案清单(JG21)和出境货物备案清单(JG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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