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一个营业税征期【4个重要事项】

来源:中诚盈禾 作者:中诚盈禾 人气: 时间:2016-05-02
摘要:最后一个营业税纳税申报期注意事项 1.营业税纳税义务已发生及时缴纳;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5月1日前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务必在5月16日前申报

最后一个营业税纳税申报期注意事项

1.营业税纳税义务已发生及时缴纳;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5月1日前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务必在5月16日前申报缴纳营业税;

2.按季缴纳营业税提前结清;

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引自国家税务总局[2016]23号公告

3.多缴纳营业税未来如何退还;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引自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4.营业税发票过渡使用规定;

1)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引自国家税务总局[2016]23号公告

2)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或小规模纳税人差额抵扣的,需取得从分包方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该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引自国家税务总局[2016]17号公告

征收部门 申报期 税种 备注
国税征收 1-27 申报缴纳的增值税 仅适用于20165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
1-16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
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日,顺延至16
  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地税征收 110 申报缴纳资源税、按期汇总缴纳纳税人和电子应税凭证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  
116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 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日,顺延至16
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11-630 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规定,具体是否延期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通知

特别提示: 2016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政策

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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