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房地产企业缴纳营业税问题 目前房地产企业结合实际核算营业税的方法应按“预收账款”当期的发生额计提“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记作: 实际缴纳税款时,记作: 年度终了,对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转入当年销售收入,并将已缴纳对应的税金转入本年利润,反映在利润表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栏,记做: 同时对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预收账款”期末余额,对此部分计提的税金在编制报表时并入其他流动资产反映,对此部分已缴纳的税金反映在应交税金栏,用负数表示。 二、关于房地产企业预缴所得税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一般核算方法按预收账款当期的发生额扣除期间费用及税金计算缴纳所得税,可作会计分录: 房地产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计算已实现的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成本,经过纳税调整后计算出所得税反映在利润表中,记作: 计算出预缴所得税与应交所得税差额部分缴纳所得税时,记作: 计算出预缴所得税与应交所得税差额部分缴纳所得税时, 对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对应的所得税反映在应交税金栏,用负数表示。 若房地产企业在核算所得税按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来确认对未来期间应纳所得税金额的影响,对预缴的所得税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并使用“递延税款-预售房预缴所得税”科目,缴纳时同上,只是在年终对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对应的已上缴的所得税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转入“递延税款-预售房预缴所得税”科目,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类科目中的“递延税款”借项。会计分录为: 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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