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动产融资租赁 ①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按增值税发票开具金额、税额填入第4行“11%税率”的第1和第2列、第3和第4列的“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将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填入第4行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按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填入第2行“11%税率的项目”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并将对外支付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金额填入第2行第3列“本期发生额”。 ②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按增值税发票开具金额、税额填入第9b行“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第1和第2列、第3和第4列的“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 1.注释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额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发票开具 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依6%的税率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申报要求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按照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税额填入第5行“6%税率”的第3和第4列的“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填入第4行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按照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填入第3行“6%税率的项目(不含金融商品转让)”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并将对外支付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填入第3列“本期发生额”。 (三)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合同,并在到期前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融资性售后回租 1.销售额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1)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2)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发票开具 (1)选择上述第(1)种方式确定销售额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后的余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以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的金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选择上述第(2)种方式确定销售额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3.申报要求 (1)选择上述第(1)种方式确定销售额的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按照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分别填列第2行“17%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填入第1行“17%税率的项目”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并将扣除的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金额填入第3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 (2)选择上述第(2)种方式确定销售额的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按照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分别填列第2行“17%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填入第1行“17%税率的项目”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并将扣除的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金额填入第3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 (四)差额征税的适用范围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2.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执行差额征税政策;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执行差额征税政策。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试点纳税人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执行差额征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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