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发票开具和申报指引

来源:沙井国税 作者:沙井国税 人气: 时间:2016-06-08
摘要: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按增值税发票开具金额、税额填入第2行“11%征收率”第1和第2列、第3和4列的“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

(三)发票开具

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申报要求

1.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按增值税发票开具金额、税额填入第4行“11%税率”第1和第2列、第3和第4列的“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将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填入第4行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按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填入第2行“11%征收率的项目”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将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填入第6行第3列“本期发生额”栏次。

2.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按增值税发票开具金额、税额填入第9b行“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1和第2列、第3和第4列的“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

七、劳务派遣服务

(一)注释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二)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三)发票开具

1.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差额征税

方式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依5%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依5%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方式二: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依5%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6%的税率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申报要求

1.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差额征税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按增值税发票开具金额、税额填入第9b行“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1和第2列、第3和第4列的“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将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填入第9b行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按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填入第5行“5%征收率的项目”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将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填入第5行第3列“本期发生额”栏次。

2.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按增值税发票开具金额、税额填入第8行“6%征收率”第1和第2列、第3和4列的“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

八、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一)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发票开具

方式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按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方式二: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适用税率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申报要求

1.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差额征税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按增值税发票开具金额、税额填入第9b行“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1和第2列、第3和第4列的“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将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填入第9b行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按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填入第5行“5%征收率的项目”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将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填入第5行第3列“本期发生额”栏次。

2.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按增值税发票开具金额、税额填入第8行“6%征收率”第1和第2列、第3和4列的“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将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填入第8行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按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填入第3行“6%税率的项目(不含金融商品转让)”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将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填入第3行第3列“本期发生额”栏次。

九、转让不动产

(一)销售额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3.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二)发票开具

1.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差额征税

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5%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2.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11%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三)申报要求

1.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差额征税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按增值税发票开具金额、税额填入第9b行“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1和第2列、第3和第4列的“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将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填入第9b行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按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填入第5行“5%征收率的项目”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将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填入第5行第3列“本期发生额”栏次。

2.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按增值税发票开具金额、税额填入第2行“11%征收率”第1和第2列、第3和4列的“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

十、未开具发票申报要求

(一)发票开具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总局将修改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将增加税率为“不征增值税”项目。在系统尚未升级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已缴纳营业税补开发票,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为***”。

(二)申报要求

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补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申报。在申报时出现一窗式比对异常时,向主管国税机关说明情况,并提供营业税申报表和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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