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邮政、电信等企业代收费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政策执行口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6-07-12 根据2016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视频通报会精神,经研究,现就银行、邮政、电信等企业代收水费、电费、燃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电信服务费、ETC通行费以及其他类似费用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明确如下: 一、银行、邮政企业、电信企业代收水费、电费、燃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电信服务费、ETC通行费以及其他类似费用,缴费者索取发票的,银行、邮政企业、电信企业可按代收费金额向其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安徽省通用机打发票210*139.7(三联版);缴费者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的,必须由委托方自行开具,如委托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由主管国税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二、开展代收费业务的银行、邮政企业、电信企业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安徽省通用机打发票210*139.7(三联版),主管国税机关不得拒绝提供发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