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对二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一)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二)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三)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第十九条 对三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一)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二)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三)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第二十条 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核: (一)申报的纸质凭证、资料应与电子数据相互匹配且逻辑相符。 (二)申报的电子数据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三)对该类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都要抽取一定的比例发函调查。 (四)属于生产企业的,对其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其生产能力、纳税情况进行评估。 国税机关按上述要求完成审核,并排除所有审核疑点后,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予以核实,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免)税,不受本办法有关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时限的限制: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 (二)涉及海关、外汇管理局等出口监管部门提供的风险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省国家税务局应定期组织对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情况开展风险分析工作,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疑点的,应按规定进行评估、核查,发现问题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用语的含义: “出口退(免)税企业”,指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应税服务提供者。按照出口企业适用的出口退(免)税办法和经营业态,分为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生产企业”,指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 “外贸企业”,指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 “一类出口企业”“二类出口企业”“三类出口企业”“四类出口企业”,指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分别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的出口企业。 “上一年度”,指评定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的上一个自然年度。 [部分废止]
“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指国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的退(免)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传递至国库。 第二十四条 各省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和细化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以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年07月26日 一、修订《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管理,提升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税务总局2015年制发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原办法》),根据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税收遵从等情况,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为四类,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别化管理和服务措施。对纳税信用好、税收遵从度高的一类、二类企业,简化申报手续,缩短退税办理时限,提供退税绿色通道;对纳税信用差的四类企业,强化管理,从严审核,严防风险。 《原办法》的施行,有效地提高了管理效率、加快了退税进度,较好的发挥了导向作用,促进了诚信经营,得到了有关部门和广大出口企业的好评。 近期,党中央、国务院对进一步优化完善退税分类管理办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在《原办法》施行过程中,部分企业和单位也提出了一些完善办法的意见和建议。为更好地发挥分类管理的导向作用,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了完善,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新办法》)。 二、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订和完善?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修订和完善: 一是区分不同外贸业态设定一类企业标准。区分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分别设定一类企业的评定标准,进一步提高了分类标准的针对性。 二是适当提高一类企业占比。为进一步发挥一类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新办法》适度降低了一类企业的准入门槛,适当提高其所占比重。 三是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针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轻资产的特点,《新办法》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评定为一类企业的净资产比例标准,由原办法中的大于100%降低至大于30%,体现了对外贸新业态的支持。 四是强化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为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办法》在分类管理上进一步强化了对诚信企业的联合激励和对失信企业的惩戒措施。比如,在一类企业的评定标准中,除考量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外,企业在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分类管理情况也作为评定标准之一,营造让守法者一路畅通的良好氛围。同时,明确被列入部门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直接评定为四类出口企业,让失信者处处受限。 五是进一步加快退税整体进度。《新办法》将二类、三类企业申报退税的审核办理时限,由《原办法》的20个工作日分别缩短至1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鉴于一类企业的户数预计将大幅增加,税务机关做好配套服务的工作量也随之加大,为确保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不打折、管理手段跟得上,《新办法》将一类企业的审核办理时限,由《原办法》的2个工作日延长为5个工作日。总体来说,《新办法》将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的整体进度。 六是持续加强风险防范。按照放、管、服相结合的要求,《新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在为出口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同时,持续加强事前的预警、事中的审核把关和事后的评估核查,做到不仅放得下、服务好,也能管控住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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