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2016-07-13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6月3日起,本法规第二十三条中的“‘外贸综合服务业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二)……(三)……(四)……(五)……”废止;第六条中“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调整为“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M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第五条第一项第3目、第六条第三项、第九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的规定废止。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税屋附件:1-3 1.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 2.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 3.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13日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出口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税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 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所辖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 第五条 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条款废止]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3.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30%。 3.上一年度申报从事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出口退税额,大于该企业全部出口退税额的80%。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 (一)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12个月。 (二)[条款修订]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税屋提示——“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调整为“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M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四)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 (五)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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