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在税源监控中应承担的义务与法律责任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1-01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银发[1998]31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税源监控中的法律义务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强化了税源控管,堵塞税收漏洞。

  根据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税收征管法所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根据《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主及邮政储蓄网点;(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化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一、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在税源监控中应承担的义务

  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在税源监控中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

  (1)《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征管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这里第五条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第六条中的“其他有关单位”应包括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

  (2)《征管法》第十七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3)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暂停支付和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这里的存款,包括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

  (4)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应履行的义务。《征管法》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

  《征管法》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的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在协助税务机关采取冻结或强制扣划税款时应注意的问题:1、金融机构在收到税务机关“扣缴税款通知书”后,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不足以同时支付税款和金融机构贷款,应先扣缴税款,后扣收贷款。2、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扣缴税款时,应当依法送达“扣缴税款通知书”,并附送纳税人逾期未执行的“催缴税款通知书(留存联复印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扣缴。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额机构在“扣缴税款通知书”限定的扣缴税款期限内无法实现扣缴税款的,应当书面通知税务机关,并说明理由,以便税务机关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以方便纳税人,减少税收成本。《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二、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拒不履行税收征管法相关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码或账号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无故拒绝协助税务机关执行暂停支付、扣缴税款或者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储蓄)账户,以及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存款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征管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的违法行为包括:1、拒绝税务机关检查存款账户,造成税款流失的行为;2、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造成税款流失的行为;3、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对象包括金融机构及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3)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由于《征管法》提高了税务登记证的法律地位,纳税人在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开户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如果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违反此项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立账户,也属于非法提供账户,将要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法律责任。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程序和手续不合法的,有关金融机构有权拒绝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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