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并互认数字证书的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6号 2016-09-30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中“互认数字证书”的相关工作要求,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并互认数字证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互联网办税平台、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办税平台进行纳税申报或办理其他涉税业务的纳税人,凡自愿使用第三方数字证书对提交的涉税电子信息进行签名加密,可不再报送纸质涉税资料。原规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资料留存备查。 二、使用第三方数字证书的纳税人,应依法在网上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业务,保证所提供的电子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与实际情况相符,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三、凡上门申报或不使用第三方数字证书办理网上申报等涉税业务的纳税人,仍需按有关规定报送纸质资料。对于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报送纸质资料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为降低征纳成本,提高数字证书使用效率,纳税人使用数字证书可以同时办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的网上涉税业务,并且经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数据可以相互认证。 五、目前接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应用系统的第三方数字证书有北京CA数字证书、青岛CA数字证书和西部CA数字证书。目前接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应用系统的第三方数字证书有北京CA数字证书、青岛CA数字证书,西部CA数字证书接入工作正在积极推进。 六、本通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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