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由华税律师事务所、华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承办的“第四届中国税务律师、税务师和税法研究生暑期学院(2017)”进入第四日的课程。根据课程安排,上午主题为“内蒙古某实业集团特大虚开刑事案件解决事务”,主讲人为华税律师事务所王强律师;下午主题为“当前中国税制改革热点问题分析”,主讲人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研究员,晚上6:00-8:00,举办了“涉税专业服务跨界与合作”的专题沙龙,8名同学先后发言,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华税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刘天永作进行评论。以下为第7组、第8组学员做的笔记和心得体会。
从一则涉税刑事案件看税务争议案件的代理思路与方法|7月6日上午 第七组:朱红娟雒毅 赵泽
一、课程主要内容
(一)基本案情
内蒙古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集团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注册资本金20亿元人民币,住所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甲市,经营范围系煤炭生产、销售、煤矸石洗选等。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为自治区政协委员,甲市人大代表,自治旗人大代表。
某市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物流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注册资本金200万元,性质属于民营投资公司,但有一定的政府管理属性,住所地位于甲市,现已注销。
1、上述两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及案件背景
因甲市有多家煤炭企业,煤炭及渣石外运主要靠当地的社会闲散劳动力和车辆;且承运方多挂靠到外市单位或未成立经营实体使用外地车辆运输,导致管理混乱、恶性竞争且税款流失到外地。为此,甲市政府推行产业分离与优化政策,要求煤炭企业的物流业务与主业分立,设立专门的物流公司。在甲市经信委等部门的推动下,集团公司设立物流公司,对于由社会闲散车辆或外地车辆负责的物流业务,由物流公司统一管理,集中配送、统一结算。
2、集团公司及物流公司相关合同签订、资金支付及涉税处理情况
集团公司与物流公司签订《土石方运输合同》,约定集团公司向物流公司结算运费;物流公司与原从事个体运输业务的三十余名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书》,约定由物流公司向实际承运人结算运费。
实际操作过程中,由集团公司将运费支付给物流公司后,由物流公司将运费支付至集团公司出纳(兼任物流公司出纳)王某的个人账户,由王某向实际承运人发放。
2010年6月至2011年12月期间,集团公司根据确认的工作量向物流公司结算运输费用共计988,899,896.96元,物流公司按照上述金额相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公路、内河货运运输统一发票交付集团公司,并交纳相应税款;集团公司根据上述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69,222,992.79元。
3、公安机关起诉情况及指控的犯罪事实:
2014年9月20日,甲市公安局对集团公司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予以立案侦查,集团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向甲市税务局缴纳涉案税金69,222,992.79元。甲市公安局自2014年12月17日开始陆续对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孙某、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张某(主动投案)、集团公司总经理白某及集团公司出纳王某采取了强制措施、执行逮捕。
2016年1月18日,甲市公安局作出《起诉意见书》,指控集团公司及主要负责人孙某、直接责任人员张某、白某、王某涉嫌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其中主要指控的犯罪事实包括:(1)集团公司向物流公司支付运费988,899,896.96元,物流公司收到运费后扣除缴纳税款和管理费后,将剩余资金回流到集团公司。(2)物流公司未实际提供运输服务,虚开的税款数额为69,222,992.79元。
(二)罪与非罪的分析
在该部分,介绍了虚开发票犯罪的刑事立法沿革,着重介绍了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决定)、1997年及2011年《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分析了其中涉及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相关主客观构成要件的认定及变化,并介绍了就该罪系行为犯、目的犯、结果犯的争议。
结合本案中对集团公司、物流公司及运输个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王强律师认为物流公司与运输个体之间构成挂靠经营关系,集团公司与物流公司的合作模式系基于甲市政府要求,不具有骗抵增值税税款的目的,从而不具备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主观要件;同时,集团公司并未实施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犯罪行为,也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从而也不具备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客观要件。
结合本案,王强律师在立法目的、法益侵害、罪责性相适应三个层面进行阐述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本案认定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构成要件方面的缺陷,并涉及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经典论争;根据前述分析论证,总结了公安机关在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指出公安机关在否定集团公司与物流公司之间、实际承运人与集团公司之间的交易,认定发票与交易不符,认定存在资金回流事实等方面所存在的逻辑错误,以及公安机关对有关人员的讯问、询问笔录和向税务机关函请出具书面材料等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
(三)本案现状下的妥协:事出虚开、终于逃税
在前述事实总结和法律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介绍了本案代理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过程,描述了在此过程中作为一名成熟律师应具有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经过本案代理律师的努力,检察院以集团公司已经代扣但未代缴运输个体的个人所得税为由,以刑罚更为轻减的逃税罪提起公诉;从而取得了比较理想的代理效果。
(四)发票犯罪现象背景成因分析
本次讲座的最后,对主题进行了深化,进一步分析了以票控税是发票犯罪现象多发的关键因素之一。而以票控税带来的四大恶性后果包括:(1)发票成为偷逃税款的主要载体,以票控税下发票本身产生税收意义;(2)催生假发票制售产业化,增加稽征风险;(3)催生权利寻租和贪污腐败;(4)降低税务机关提升税收稽征水平积极性,阻碍税制改革。因此得出“控税的本质和核心不在于发票,而在于经济活动、交易行为本身”的结论,提出应以信息控税,取代以票控税、避免税收规则流于形式化的建议。
综上,从对法律关系的认定入手,对本案法律适用进行了详细推敲,并进而对发票类犯罪形成原因及政策导向进行了分析和展望;既介绍了案件代理思路,又阐释了办案的具体的方式方法;本次授课对律师代理同类案件具有很重要的启发意义。
二、学习心得
通过对课程的学习,我们在律师代理涉税刑事案件方面有如下几点体会:
首先,涉税案件有时候往往并不是简单的涉税涉票案件,相当部分案件还有其他背景原因。因此,律师在代理案件时要认真分析用怎样的辩护方案和技巧更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把问题复杂化、矛盾化。我们认为,在这一点上华税律师处理的很巧妙,既清晰准确的表达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又不至于导致引起各方面关系的紧张,最后的结果各方利益均取得了最大最优,这一点应对足够引起我们的关注和学习借鉴。
其次,税务犯罪辩护律师要着重研究分析涉案税务实体方面的问题,全面深刻分析研究嫌疑人的被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办案律师往往因没有财务知识、税务知识以及实务基础,难以分析到位。因此,利用更专业的税务知识做好涉税案件的代理,我想这也正是华税举办本次培训活动的初衷和目的。
最后,我们知道,隔行如隔山,术业有专攻。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任何人不可能把两个以上学科甚至一个学科了如指掌,这就要在分工的基础上加强合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如果办案律师税务知识欠缺,那么一定要和专业的税务师紧密合作,利用税务师熟悉税务实务的优势。反之,如果税务师在处理税务纠纷时法律知识和处理经验不足,就要和律师加强合作,充分利用律师法律知识扎实,处理纠纷经验丰富的优势。这两个优势结合才能发挥出最大的效应,取得最好的结果。在必要时,甚至邀请税法专家,在理论上得到支持和帮助,这样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三、对涉税服务创新的几点思考
(一)依托专业实现创新
只有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才能促进行业的深度发展和良性竞争。税收是调整经济的一个杠杆,因为我国后期经济发展的需要,税制仍需要不断改革,房产税的开征、个人所得税征税以家庭为单位的申报、遗产税的开征,也就是间接税向直接税的转征,个人纳税风险的增加等将会催生出大众对理财、保险、法务、税务的综合需求;因此,我们律师和税务师作为涉税服务业务共同体,提供对新生业务的敏感度和服务能力,促进创新服务,增大服务成果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具体来说,无论律师还是税务师均应该充分抓住国家税制改革这一契机,大力宣传税务改革知识和税制改革带来的影响和风险,增加市场主体的纳税意识和维权意识。让市场主体依赖于我们的专业服务为他们降低税务风险。
(二)通过服务一体化实现资源整合、优化服务效果
目前涉税法律服务很多情况下是通过客户分别直接委托律师、税务师的方式实现,这导致服务效果被分割,并使得专业信息沟通不畅,整合不充分,服务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应探索服务一体化模式,由税务师或律师的一方作为总包方,利用律师的法律思维及税务师在涉税业务实操方面的优势,双方分工协作形成紧密型的服务协同体,共同以服务成果而非仅以客户为服务对象,优化涉税服务的服务效果。
(本文撰写过程中,四组成员李洁、温瑞也积极参与并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当前中国税制改革热点问题分析 | 7月6日下午 第8组:朱宝强
长期以来,财税体制改革一直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财税体制改革上升为国家治理体系重要方面的高度。讲座从战略的高度对我国当前税制改革的背景以及改革思路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对财税体制改革做出的新规划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构建地方税体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理顺央地收入划分;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降低增值税税负和流转税比重,降低企业税费负担;2015、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均提出要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一系列高屋建瓴、总揽全局的规划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描绘了合理、可行的蓝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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