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2017]78号 2017-11-1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现就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7年11月1日 沪港通简介——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在2014年4月10日发布联合公告,决定原则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简称沪港通)。 沪港通是上交所和联交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沪股通,是指香港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联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交所上市的股票。 试点初期,沪股通股票范围包括上证180指数及上证380指数成份股以及上交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但是,被上交所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即ST、*ST股票)不纳入沪股通股票;以人民币以外货币报价的股票(即B股)也不纳入沪股通股票。 截至2014年4月10日,沪股通股票共568只。沪港通下的股票交易将于2014年11月17日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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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81号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中国创盈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关于继续执行深港通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 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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