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8-07-05
摘要:为了做好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有效衔接,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我局对原税务机关制定的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2018-07-05

  为了做好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有效衔接,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我局对原税务机关制定的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税 屋附件:

  1.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常地税一[2009]5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附件1 :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2009年5月8日 常地税一〔2009〕5号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堵塞征管漏洞,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更好地贯彻落实《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52号)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堵塞征管漏洞,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现就进一步完善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现行政策,认真分析征管工作现状
    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对印花税相关政策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尤其是对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购售电、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商品房销售等应税合同税收政策落实情况予以跟踪;对印花税政策规定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从而使新的政策精神得以贯彻落实。
    对自行贴花、汇总缴纳、委托代售、核定征收的征管现状,应按照《关于加强营业税、地方税、国际(涉外)税收、社保费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全面系统地进行分析,剖析税源增量或减量因素,查找征收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深化、细化管理工作中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务求摸清税源“家底”,努力增加税收收入。
    一、严格执行现行政策,认真分析征管工作现状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印花税相关政策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尤其是对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购售电、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商品房销售等应税合同税收政策落实情况予以跟踪;对印花税政策规定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从而使新的政策精神得以贯彻落实。
对自行贴花、汇总缴纳、委托代售、核定征收的征管现状剖析税源增量或减量因素,查找征收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深化、细化管理工作中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务求摸清税源“家底”,努力增加税收收入。
    三、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管理
    认真实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文件精神,方便纳税人,简化办税手续,对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或不宜实行核定征收和自行贴花的纳税人可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缴纳方式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改变。汇总缴纳的期限为1个月。主管地税机关对实行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发放《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汇总缴纳通知书》(附件⒈)。
    主管地税机关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㈠对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要求及时做好《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登记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㈡对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方式的纳税人,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核查纳税人汇总缴纳的应税凭证是否登记完整,是否及时足额申报纳税。
    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印花税原则上实行汇总缴纳:
    ⒈上年主营业务收入额在5亿元以上的;
    ⒉已经建立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关系的;
    ⒊购销合同签订率明显偏高的纳税人,如经销汽车、拖拉机、挖掘机、变压器等大型机器、机械设备。
    三、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管理
    认真实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文件精神,方便纳税人,简化办税手续,对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或不宜实行核定征收和自行贴花的纳税人可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缴纳方式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改变。汇总缴纳的期限为1个月。
    主管地税机关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㈠对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要求及时做好《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登记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㈡对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方式的纳税人,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核查纳税人汇总缴纳的应税凭证是否登记完整,是否及时足额申报纳税。
    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印花税原则上实行汇总缴纳:
    ⒈已经建立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关系的;
    ⒉购销合同签订率明显偏高的纳税人,如经销汽车、拖拉机、挖掘机、变压器等大型机器、机械设备。
    四、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管理
    ㈢对新增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或变更核定比例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发放《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附件⒉)。
    四、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管理
    ㈢对新增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或变更核定比例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发放《税务事项告知书(印花税核定征收)》。
  原第三条第(三)项第1点、第五条、第六条、附件1、附件2失效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背景和意义

  为了保证机构改革后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有效衔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我局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对原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涉及机构名称变化、实质内容继续有效的文件进行了修改。同时,明确国税机构、地税机构合并前后政策如何适用的问题,促进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有序衔接。

  二、主要内容

  经过全面梳理,我局公布了修改的1件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主要修改内容除对所列文件正文和附件部分的税务机构名称进行了调整,还对文件制定依据及部分规定进行了修改,并以对照表的形式将修改前后的内容予以明确,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照掌握。同时,考虑到市、县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时间可能不一致,公告明确了国税地税合并后,按照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公告所列的修改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三、施行日期

  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确保税务机构改革的顺利推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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