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朋友问起关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问题,我谈一下我的观点,欢迎批评指正。 什么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增值税如何处理?这个是有明确法律文件规定的。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对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规定说的很清楚,并且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依然是允许做进项抵扣的。当然,如果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也就取得了合规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也就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争议问题,我们这里重点探讨无法重新取得合规发票问题。 在总局今年28号公告出台之前,各地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近些年,在处理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案件涉及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主流观点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当然,也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不允许给予税前扣除,理由是无法取得合规发票。 总局今年28号公告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了补开换开发票的规定,以及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的补救措施,我认为,对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无法提供合规凭证提供了一个指引,希望28号公告能消除税务机关内部处理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税前扣除问题的争议,这实际上也是对善意取得虚开发票企业的一个有利政策。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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