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务院出台的七项减税措施之一,对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这项政策的相关文件出台后,“市场”反映一般,多数人认为该政策优惠力度不大,只是对相关资格企业的弥补亏损期限拉长。仔细研究,其实这项优惠不仅仅是亏损弥补的问题。 为鼓励企业研发投入,我们国家采取了企业所得税前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尤其自2018年1月1日起,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增大到75%,相当于企业投入100元研发经费,不但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00元,还能加计扣除75元。按25%企业所得税率计算,也就是相当于企业投入100元研发费,国家实际补贴企业18.75元,但这种补贴不是直接的补贴,而是让企业少缴18.75元企业所得税而实现的,优惠力度应该说是巨大的。 研发费加计扣除,可能会造成企业从会计上“盈利企业”变成企业所得税上的“亏损企业”,或者会造成企业所得税上的“亏损”数增大,而且这个亏损按照以前政策,也只能用以后5年的盈利去弥补。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研发投入大、研发活动持续且前期盈利能力弱的特点,往往在5年内弥补不完相应的亏损,容易造成研发费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作废,使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大打折扣。因此,延长这二类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更多考虑是让企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得到足额的企业所得税前消化,让企业足额享受到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带来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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