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案例说明:并非所有取得的农产品免税发票都可以抵扣增值税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作者:郝守勇 人气: 时间:2019-04-12
摘要:案例一:我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酒店,今年4月份从一家专门批发销售蔬菜的公司购买蔬菜,取得一份免税发票,金额10万元。 借:原材料-蔬菜9.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9万元 贷:银行存款10万元 请问:这样抵扣是否正确? 答复:以上抵扣增值税

  案例一:我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酒店,今年4月份从一家专门批发销售蔬菜的公司购买蔬菜,取得一份免税发票,金额10万元。

  借:原材料-蔬菜  9.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9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万元

  请问:这样抵扣是否正确?

  答复:以上抵扣增值税的处理是错误的,这份免税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

  1.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2.财税[2012]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案例二:我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酒店,今年4月份从一家专门自产自销蔬菜的农民合作社购买蔬菜,取得一份免税发票,金额10万元。

  借:原材料-蔬菜  9.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9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万元

  请问:

  这样抵扣是否正确?

  答复:

  以上抵扣增值税的处理是正确的,这份免税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

  1.自2018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5.《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限定: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提醒:关于农产品的抵扣有三种情况,给大家分享一下

  情况一:收到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专用缴款书,按发票上的9%的税额抵扣(注意:2019年4月1日后开具的发票为9%)。

  情况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2019年4月1日,按票面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情况三: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农产品,按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注明的买价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

  注意:这里的农业生产者既包括企业,也包括农业合作社和个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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