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2019-07-25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7月25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7月25日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广东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一、本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本决定所附《广东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征收。 二、本省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按照所在地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征收。 三、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所在地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征收。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为“25”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解读 7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广东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决定》明确,从2019年9月1日起,执行新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分别适用15、25、30、40、50元/平方米共五档适用税额。为减轻企业负担,落实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决定》明确,我省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地区按照所在地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征收。为切实保护我省农用地,保护生态环境,《决定》明确,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所在地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征收。 《决定》实施后,我省保持了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在有利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强化耕地保护的同时,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符合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未来经济发展需要。《决定》实施后,将对促进我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发挥积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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