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委托外贸进出口总公司订购进口的技术改造设备一律改由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的通知[全文废止] [1984]署税字第1120号 1984-03-04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2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1983]署税字第134号通知规定:对委托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订购进口的技术改造设备的减免税,由进口单位直接来我署办理批手续。现经研究,为了方便进口单位就近办理审批手续,并有利于海关对减免税进口货物加强管理,决定对上述减免税的审批手续,从1985年1月1日起,改为向主管海关(即所在地海关或分管海关)办理。具体手续与委托非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进口的相同,即:委托进口单位应于货物进口前持凭国家经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单位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签发的“项目列入技术改造计划证明书”及订货合同,并填写“进口技术改造设备申请表”(格式见附表,今后审批技改项目,一律用此表)一式三份,向主管海关申请减免税。经海关核定并在申请表上签章以后,其中一份退回进口单位发送有关进出口总公司,凭以办理结算手续,一份寄北京海关集中纳税科备核,一份存查。 以上请即通告有关单位执行。 税 屋附件:进口技术改造设备减免税申请表(略) 海关总署 1984年3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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