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地质装备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8]9号 1998-01-05 北京、重庆、河北、湖南、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地质装备总公司《关于提取管理费的申请》(中装司发[1997]11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39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 屋附件:中国地质装备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税 屋附件: 中国地质装备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1998年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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