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机器设备、办公用品[设备]的范围的通知 署监一[1993]877号 1993-05-31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机器设备、办公用品(设备),应根据国家规定征、免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为了便于各关统一掌握品种范围,现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机器设备、办公用品(设备)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机器设备: (一)生产型企业进口机器设备包括: 1.生产设备:指加工、制造机器和设备,包装、检测设备及其备用件,生产所需自用运输、工程及特种车辆; 2.管理设备:指用于企业内员工管理的设备(如打卡机、计时钟等),生产配套用的监控、监视系统,消防、保安、环保设备。空调设备,装卸机械及货运电梯; 3.通讯设备:指对讲机(含无线对讲机)、小型程控交换机及电话机。 (二)非生产型企业: 1.投资建设旅游宾馆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按现行国家有关政策掌握。 2.其他非生产型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机器设备(车辆除外),仅限本企业直接用于营业,不包括营业所需的附属设施及外围配套设备、设施。 二、办公用品(设备),原则上仍应按[85]署税字第76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掌握。但对于办公室内所需的家俱和供公用的家用电器,如电冰箱、空调器、电视机等,也可列入上述范围。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1993年0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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