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6]83号 2016-11-07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晋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及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7日 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5〕4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2014年10月1日(含)后(简称改革后,下同)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2×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眼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1%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 ・・・+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N实缴;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详见晋政发〔2015〕42号附件)。参保人员退休年龄超过70周岁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70周岁标准确定。 二、2014年10月1日前(简称改革前,下同)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贝",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1%。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岗位、职务、技术等级、薪级)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表另行发布。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级别(薪级、岗位)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计算按本办法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二)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过渡系数。其中,过渡系数为1.3%。 (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按本办法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四)改革前工作人员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以折算工龄。折算工龄只作为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视同缴费年限,但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其折算工龄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规定执行。 三、按照全国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髙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一)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岗位、职务、技术等级、薪级)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含按规定享受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补贴,退休人员补贴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等); 其中,特殊教育补贴执行山西省人事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发给特殊教育学校职工补贴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晋人工字〔1989〕51号)和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事局《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享受特殊教育津贴的通知[1989]晋财行字第300号)文件规定比例(基本工资的15%—25%)计发的标准。 C: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61号)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不含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的工龄)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不含提髙的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二)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不含划入的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部分),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职业年金计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年11月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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