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实施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2020-09-11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期限 风险准备金原则上按季申报缴纳。按季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按年缴纳。按季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并缴纳应缴费款,按年度缴纳的,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各地税务机关将于次年3月底前根据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汽油、柴油实际销售数量,对缴纳义务人风险准备金进行汇算清缴。2020年一季度、二季度应缴的风险准备金应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 二、申报缴费渠道 缴纳义务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缴纳。 三、征收标准 详见附件。 附件:2020年一季度和二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0年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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