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浦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扶持暂行办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1-09
摘要:申请扶持的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材料。对于以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得扶持资金的,除全额追回已取得的扶持资金外,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洋浦经济开发区内各类财政扶持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洋浦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扶持暂行办法

洋浦管委会办公室         2013-01-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提升竞争力,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开发区经济活力,优化产业结构,制定本扶持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工商注册地点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包括洋浦保税港区)内,符合扶持条件的中小企业、公共技术平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第三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第四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设立中小企业扶持专项资金,列入开发区年度财政预算,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二章 上市奖励补助

  第五条 对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额80%用于洋浦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发展的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新上市企业融资规模达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融资额1亿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对已上市企业再融资(配股、增发)额达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再融资额1亿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三章 担保融资补贴

  第八条 担保机构风险补贴:对信用担保机构在当年度为洋浦经济开发区内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并已完结的非个人担保项目,按当年担保贷款实际金额的1%给予补贴。每家信用担保机构每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中小企业担保贷款贴息:对通过注册在海南省内的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成功向银行取得担保贷款,且贷款用途主要用于洋浦经济开发区内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的中小企业,按担保贷款年日均余额的1%给予贴息。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15万元。信用担保贷款贴息范围为企业已偿还的担保贷款。

  第十条 中小企业直接贷款贴息:对直接从注册在海南省内的银行机构贷款,且贷款用途主要用于洋浦经济开发区内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的中小企业,按直接贷款年日均余额的1%给予贴息。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15万元。贷款贴息范围为企业已偿还的直接贷款。

  第十一条 融资补贴每年核拨1次,本年核拨上一会计年度的补贴。同一信用担保机构或同一中小企业最多只能享受三年该项财政扶持。

  第四章 自主创新奖励

  第十二条 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科研费用补助100万元、50万元。

  第十三条 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技术开发费50万元、20万元。

  第十四条 企业将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具体运用到实际生产经营中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五条 上述奖励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由省级升为国家级的,可单独计算奖励;第十四条同一企业有多项专利技术的,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公共技术平台资助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技术平台”是指工业行业公共技术平台,即由行业协会、技术咨询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其它社会团体在洋浦开发区内独资或者合资兴办的,以企业或相关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研究开发、技术推广、产品检测、技术服务等多方面服务,为工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的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对来自洋浦开发区内年服务费收入超过200万元的,每年给予10万元的资助。

  第十八条 对获得国家或省级资助的工业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洋浦开发区再给予每年20万元的资助;其中,属于《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中规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工业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最高资助金额可提高到50万元。

  第十九条 同一工业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最多只能享受三年该项财政扶持。

  第六章 扶持的原则

  第二十条 所有享受以上四类扶持项目的企业,必须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二十一条 所有享受以上四类扶持项目的企业必须正常发放职工工资,并按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 所有受奖励的工业企业,需提供由开发区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守法证明”。

  第七章 申报扶持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以上四类扶持资金的企业向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扶持申请。

  第二十四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审核后,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进行复核并报管委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根据管委会审批将奖励及扶持资金直接拨付给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扶持的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材料。对于以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得扶持资金的,除全额追回已取得的扶持资金外,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洋浦经济开发区内各类财政扶持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已获得国家和省级同类扶持资金的企业,可以同时申请本办法扶持资金。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扶持资金所涉及的税费由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缴纳。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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