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乡镇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二[1994]429号 1994-07-18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企[1996]21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的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鉴于我国税制改革中集体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企业所得税的比例税率,并下设两档低税率,因此我市在1993年制定的乡镇集体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已不适应需要,经对部分区县分局调查,并依据《征管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我市乡镇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率进行调整,并明确以下几点,请依照执行。 1、调整后的所得税征收率如下:
2、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算,依企业实际营业收入乘以所得税征收率,即为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3、实行所得税征收办法征收所得税的企业,仍按照原市局京税二[1993]311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严格掌握,不得扩大实行范围。 4、各企业按月计算征收所得税,对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5、各级税务部门应积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和有关帐薄,逐步从按征收率征收所得税向查帐核实征收过渡,争取在近几年内全部实行查帐核实征收办法。 6、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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