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所得税无形资产税务处理的稽查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1
摘要:税法规定,无形资产包括企业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它们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计价和摊销两个方面。 1.无形资产计价。无形资产的计价也以原价为准,具体地依其来源不同,又可细分如下情形: (1...

    税法规定,无形资产包括企业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它们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计价和摊销两个方面。

    1.无形资产计价。无形资产的计价也以原价为准,具体地依其来源不同,又可细分如下情形:

    (1)受让的无形资产,以按照合理的价格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原价;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额为原价;

    (3)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

    2.无形资产的摊销。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只能采用直线法。至于摊销年限,若为接受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并在协议、合同中规定有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若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对于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所发生的合理的勘探费用,可以在已经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分期摊销;摊销期不得少于1年。对于外国石油公司拥有的合同区,由于未发现商业性油(气)田而终止作业,如果其不连续拥有开采油(气)资源合同,也不在中国境内保留开采油(气)资源经营管理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其已投入终止合同区的合理勘探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并出具证明后,从终止合同之日起10年内又签订新合作合同的,准予在其新拥有合同区的生产收入中摊销。

    (二)无形资产税务处理的稽查

    无形资产的核算主要涉及“无形资产”账户,并且摊销时只能采用直线法,又不存在备抵账户,因此相对于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来说,对其检查要相对容易一些。

    1.首先应检查的仍是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计价、确认时间、入账处理等是否正确。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本应把记入“无形资产”的相关支出记入“待摊费用”或直接记入本期费用、支出的情况,检查企业固定资产估价是否合理,是否正确登记入账。

    2.检查企业无形资产摊销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已恰当记录。在检查摊销时,应着重看摊销期间的选择是否合理、数据计算是否正确无误。

    【案例】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年初购入玩具商标,共花费8万元。该企业在支付当期记之入“待摊费用”,按8年摊销,当年已摊销1万元。其账务处理如下:

    (1)借:待摊费用80000
         贷:银行存款80000

    (2)借:制造费用    10000
         贷:待摊费用    10000

    外购商标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按会计法规及税法的规定,该项支出应计入企业的“无形资产”账户。无形资产原价应采用直线摊销法,且摊销期限不少于10年。可见该企业的会计处理不正确,应调整如下:

    (1)外购商标支出应转为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80000
      贷:待摊费用80000

    (2)无形资产本年应摊销:80000÷10=8000(元)

    借:管理费用    8000
      贷:无形资产    8000

    (3)冲销已摊销的待摊费用

    借:制造费用    10000(红字)
      贷:待摊费用    10000(红字)

    (4)结转损益 
 
    借:制造费用    10000
      贷:管理费用    6000
          本年利润    400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0元,应计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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