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0]54号 2000-04-12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4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现将这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市对于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和操作办法,按《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88]64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范围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45号)(编者注:分别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6册第782页和第802页)、《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为安置“三车”人员而转办、新办福利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流[1999]166号)的规定执行。 《九八年度年检合格福利企业名单》在2000年5月31日前仍作为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 上海市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 二〇〇〇年四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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