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2000]54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4-12
摘要: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现将这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0]54号                           2000-04-12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4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现将这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市对于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和操作办法,按《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88]64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范围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45号)(编者注:分别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6册第782页和第802页)、《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为安置“三车”人员而转办、新办福利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流[1999]166号)的规定执行。

  《九八年度年检合格福利企业名单》在2000年5月31日前仍作为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

上海市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

二〇〇〇年四月十二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