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字[1997]195号 1997-12-31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自1999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经国务院决定,对1998年国家计划内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税品目。 1.硬粒小麦税则号列1001.1000 2.其他小麦税则号列1001.9090 3.稻谷税则号列1006.1090 4.糙米税则号列1006.2000 5.精米税则号列1006.3000 6.碎米税则号列1006.4000 二、凡不属于本通知第一款所列6个品目的进口粮食,均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请通知进口地海关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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