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包装物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8]409号 2008-08-11 税屋提示——依据粤国税发[2009]7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包装物征税问题的请示》(江国税发[2007]19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江门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销售已使用过的外购原材料的包装物,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的销售旧货行为,不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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