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8]40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包装物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8-11
摘要:江门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销售已使用过的外购原材料的包装物,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的销售旧货行为,不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包装物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8]409号        2008-08-11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包装物征税问题的请示》(江国税发[2007]19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江门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销售已使用过的外购原材料的包装物,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的销售旧货行为,不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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