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廉租住房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有关向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10]17号 2010-1-2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一系列政策规定精神,促进并推动全市廉租住房的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8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发建设廉租住房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所谓廉租住房,是指列入全市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项目建设主体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廉租住房建设和交接协议,建成后产权移交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纳入直管国有房产管理的住房。目前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名单详见《2008-2009年市内四区廉租住房建筹项目明细》(见附件)。 二、凡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廉租住房,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在项目全部竣工并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进行清算。 三、凡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廉租住房,其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比照《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84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即廉租住房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 四、以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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